簡單說「法」

簡單說「法」—剩餘財產分配篇

又到了簡單說「法」的單元啦!
經過上次的介紹,大家是不是更了解「法律諮詢」了呢~
這次要介紹的是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。
人有悲歡離合,月有陰晴圓缺,當婚姻走向終點時,難免會有財產分配的問題,接下來,就讓我們來了解甚麼是「剩餘財產分配」!
剩餘財產分配,指婚姻關係消滅後,財產少的一方可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財產差額之一半。
不過,在請求之前,要先確定兩人是使用哪種夫妻財產制?只有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喔!


夫妻財產制度〉
一段感情最重要的兩件事:愛情和麵包!當兩人決定攜手步入婚姻,感情因素固然重要,但決定夫妻財產分配也是必不可少的。
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度區分成「法定財產制」、「約定財產制」兩大類,而約定財產制又可以細分成:「分別財產制」、「共同財產制」。
1.近90%以上的夫妻都使用法定財產制,多數是因為沒有約定,或覺得沒有特別約定的必要。
2.財富差距過大,需要證明彼此是真愛;觀念不同,不想干涉伴侶的金錢使用,通常就會選用約定財產制中的分別財產制。
3.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(例如:買房);一同創業互相扶持的夫妻,則會選擇約定財產制中的共同財產制。
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特有財產不計入共有財產內!


〈補充〉民法第1031-1條第1項: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: 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 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 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